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27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5927号
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28397373U,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450681,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50681/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951元,合计3976元,由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