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450681,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50681/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951元,合计3976元,由原告苏州市时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