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2836号
原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4506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文、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6MR85W,住所地江阴市珠江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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