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民终5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4栋1410室。
法定代表人:汪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超,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5公里处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
经营者:熊艳杰,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昌(熊艳杰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天山名苑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
原审被告:郭伦,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以下简称新润丰租赁站)、原审被告郭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图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波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超,被上诉人新润丰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郭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确认图骏公司已支付的租赁费40,000元。事实和理由:新润丰租赁站诉状中主张租赁费936,889.9元。一审判决已查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40,000元”但在一审判决未对已付租赁费进行折减,显然错误。请求查明实事,维护图骏公司合法权益。
新润丰租赁站辩称,认可图骏公司上诉主张,同意扣减40,000元。
郭伦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新润丰租赁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郭伦、新润丰租赁站与图骏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郭伦、图骏公司向新润丰租赁站支付租赁费936,888.9元;三、依法判令郭伦、图骏公司向新润丰租赁站租赁物赔偿费用462,674.5元;四、依法判令郭伦、图骏公司向新润丰租赁站支付违约金93,688.89元;五、依法判令郭伦、图骏公司向新润丰租赁站支付律师费41,728元;六、判令郭伦、图骏公司支付装卸费44,90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5日新润丰租赁站与图骏公司、郭伦签订《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新润丰租赁站作为出租方向图骏公司、郭伦租赁设备钢管架(日租金0.012元、原价值15元)、扣件(如租金0.012元、原价值6元)、顶丝(日租金0.03元、原价值12元)、钢管套筒(日租金0.03元、原价值8元)、钢架板(日租金0.2元、原价值80元)、方钢管(如租金0.025元、原价值15元)。合同约定计费从提货之日起至退清货物止,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前核算,五日内结算上月租金。冬季停工期间,由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以出租方签字后为准,期间停止计算租赁费,承租方拖欠租金时对冬季不予报停。合同签订后,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租建材顶丝8015根、方钢(2.5米)8489根、钢管合计65537米、扣件66150个、木架板385块、内套20厘米600根、内套50厘米300根、套筒20公分4300根、套筒50公分1000根,截止2019年8月图骏公司、郭伦向新润丰租赁站退还部分建材,未退还建材部分为:顶丝4518根、方钢(2.5米)785根、钢管合计23325.3米(部分规格超数量退还进行折抵)、扣件12386个、木架板268块、内套20厘米589根、内套50厘米2根、套筒50公分998根;超数量退还为:顶丝40公分3529根、内套30公分25根、套筒20公分212根。新润丰租赁站自认上述超数量退还按约定价格标准计算金额为44,244元,同时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40,000元。另查明,《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中加盖的“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9项目部”印文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住建局档案室现场查验公司备案的《工程材料(砂)报审表》、2018年9月2日《模板安装报审表》中的印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新润丰租赁站与图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争议焦点二为,新润丰租赁站主张解除《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图骏公司、郭伦给付租赁费936,888.9元、赔偿金462,674.5元、违约金93,688.89元及律师费41,728元、装卸费44,903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相对方,因合同签订主体显示甲方为新润丰租赁站,乙方处名称载明图骏公司与郭伦,落款处加盖了图骏公司项目部印章,经办人处郭伦进行了签字确认。图骏公司抗辩该印章非其公司备案印章,但通过鉴定机构调取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备案材料,图骏公司施工过程中系对外使用该枚印章的,因此该枚印章应对其产生约束力。郭伦对其作为承租主体的身份亦予以认可,故本案租赁合同双方应为新润丰租赁站与图骏公司及郭伦。新润丰租赁站主张图骏公司、郭伦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关于新润丰租赁站主张解除《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因图骏公司、郭伦未能全部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新润丰租赁站催告仍不予履行,故对新润丰租赁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涉案《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解除时间应为图骏公司、郭伦第一次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11月23日。新润丰租赁站主张图骏公司、郭伦欠付租金936,888.9元,郭伦抗辩应当扣除冬休期4个月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租金需按约支付,年底结清,不能结清按违约处理,不享受冬季免租优惠,因此以上约定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故对郭伦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新润丰租赁站主张图骏公司、郭伦未退还部分的建材须按照合同约定计价赔偿,图骏公司应向新润丰租赁站赔偿462,674.5元【未退还建材部分为:(顶丝4518根/12元、方钢(2.5米)785根/15元、钢管合计23325.3米(部分规格超数量退还进行折抵)/15元、扣件12386个/6元、木架板268块/15元、内套20厘米589根/8元、内套50厘米2根/8元、套筒50公分998根/8元)506,918元-超数量退还金额44,244元】。对新润丰租赁站主张的违约金93,688.89元及律师费,因本案中不免除图骏公司、郭伦支付冬休期租金的情况下,实际属于图骏公司、郭伦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新润丰租赁站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新润丰租赁站主张的装卸费,因属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该部分亦应当由图骏公司、郭伦承担,且费用系双方在交接租赁物过程中进行的确认,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确认新润丰租赁站与图骏公司、郭伦签订的《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二、图骏公司、郭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润丰租赁站租金936,888.9元。三、图骏公司、郭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润丰租赁站462,674.5元。四、图骏公司、郭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润丰租赁站装卸费44,903元。五、驳回新润丰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已查明“…同时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40,000元。”但计算图骏公司、郭伦欠付租金金额时,并未扣减上述已付租赁费金额。新润丰租赁站对此亦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存在计算错误,应予纠正,本院对图骏公司上诉请求扣减已付租赁费4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即:图骏公司、郭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润丰租赁站租金936,888.9元-40,000元=896,888.9元。
综上所述,图骏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一、确认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与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伦签订的《建筑设备物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三、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462,674.5元;四、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装卸费44,903元。五、驳回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租金896,88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8.95元(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已预交),由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伦负担16,907.25元,剩余2,111.7元由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张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