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新润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422173.65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4月25日、5月11日、8月19日、1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拥有银行存款20794元,我院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发还。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酷威牌汽车行车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我院暂无法处置。
5、2022年5月12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3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暂不需要我院走访判决书中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0794元,剩余案款1401379.65元未执行到位,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