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709号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70503。
法定代表人:徐小连,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棠,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保安村。
负责人:张元琼,职务:村主任。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牛背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兴隆街9号。
负责人:王江,职务: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牛背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