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财保50号
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70503,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徐小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5A27K0W,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石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凤兴,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宜宾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宜宾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2314××××37732号银行账号以及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359××××19887号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金额以3391690元为限。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22年3月24日,宜宾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价款支付纠纷,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请求冻结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1,690元,并提供了担保,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宜宾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2314××××37732号银行账号以及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359××××19887号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金额以339169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瑞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芝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