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执行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1栋商业2-1-6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彬。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浙余姚劳人仲案(2021)1620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8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