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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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276号



原告:***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RUQ1L。




法定代表人:张文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X828。




法定代表人:林世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413元,由被告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章程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