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1栋商业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X828。 法定代表人:林世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7588188.19元,并以7588188.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156元;支付执行费682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44119.19元,提取罚款1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43119.19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19个银行账户,平均存款26.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相对于本案申请标的而言暂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尚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西省鄱阳县古县渡***朱家组不动产,经核查,该不动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有公积金缴纳账户,本院已依法委托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代为冻结,扣划条件尚未成就。经网络查询,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23年4月28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5350.47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且又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异议,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