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510号
申请人:四川汇合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20栋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8R76XX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1栋商业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X828。
法定代表人:林世彬。
申请人四川汇合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3000元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四川汇合立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