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创世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5735号 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482-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397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世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1栋商业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X828。 法定代表人:林世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镇前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6JU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世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9月1日,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创世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11261999元。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9月2日依法作出(2022)浙0225民诉前调5147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梁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苗苗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