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101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二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344686143。
法定代表人:王苏云,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高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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