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财保85号
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茹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吐尔逊江·尼牙孜,男,1981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苏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31,44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苏瓦特-喀什东路****幢**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号)建筑面积3639.2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苏瓦特-喀什东路****幢*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号)建筑面积3639.2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一套;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31,44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欧阳羽斐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何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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