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财保10号
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苏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纬三路163号多经基地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账号为×××、×××账户下2185559.50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185559.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账号为×××、×××账户下2185559.5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海热尼沙·乌买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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