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泰陶粒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疆大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泰陶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5月17日在本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以上,双方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加 孜 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海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