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5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大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
法定代表人:***,新疆大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林业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东二巷**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2pt">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林业园林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大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林业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于2021年9月13日签收一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后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朋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