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6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成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伟,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芸,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黔0581执4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