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4财保157号
申请人:四川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20区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4QHA5Q。
法定代表人:石小均。
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黄舣社区沙坪街36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2AY8U。
法定代表人:冉安贵。
担保人:彭平,女,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四川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700.5元的财产。担保人彭平自愿以名下所有的川ED××××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700.5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彭平名下所有的川ED××××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泓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