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2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社区沙坪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2AY8U。

法定代表人:屈成芳。

被申请人:陈建,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价值12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价值1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