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26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社区沙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2AY8U。法定代表人:屈成芳。
被申请人:陈建,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名下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名下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兴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