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258号
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华源·博雅馨园****商铺05。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刚,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民康中路**阳光国际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于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华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建红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