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佛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康宁路康宁小区**综合楼阜六路******。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民康中路**阳光国际公寓商住小区**公寓**(金融大厦**北侧)iv>
法定代表人:于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远届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兵团十二师222团准东产业园区走马川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康鑫协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远届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1,900.3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4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远届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115319.34元(其中案款1101900.34元、执行费1341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志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