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康中路972号阳光国际公寓商住小区7幢公寓153室。
法定代表人:于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742.1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0,988.15元(其中案款89,742.15元、执行费1,246.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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