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佛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36号
申请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民康中路**阳光国际公寓商住小区**公寓**。
法定代表人:于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869.15元进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稻香南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690,869.15元。
案件申请费3974.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