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377号
原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李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凤,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岳年。
原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训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觉晨
书 记 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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