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2民初11759号

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冯军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国和,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李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亚丽,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庞国和及被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亚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207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2018年3月9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及设备购销合同附件。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款、给付方式、质量保证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所在地,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价款为469万元,被告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14日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262万元,尚欠原告设备款207万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进行推诿,至今尾款未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书此状,呈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欠款也属实,但是公司没钱,原告说的利息无法承担。

另查明,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17日更名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逾期给付设备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20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的设备款20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