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与杨柳路交汇处湾田科技园3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凤,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8885号6幢。
法定代表人:吴岳年。
原告湖南星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