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3440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深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负责人:王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