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31100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193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1,女,200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2,女,200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3,男,200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2、**3的法定代理人**,二原告之母。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
负责人:王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3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会)、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1、**2、**3诉称,原告**系被侵权人***之妻,原告**系***之母,原告**1、**2、**3系***与**所育子女。2019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骑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沧州市渤海路八里庄停车场前,被道路中央斜拉钢丝线刮倒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2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造成***受伤的斜拉线是此前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电线杆倒地,导致电线杆钢丝斜拉线斜拉在路中间。电线杆系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并负责维护。原告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诉: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99 352.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八里庄村委会、沧州供电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侵权人***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受伤,于当日在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2019年11月5日进入北京天坛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病情发展直至死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期间无其他侵权行为介入,该侵权结果应视为与侵权行为一并发生,即涉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而不应把在死者被侵害直至死亡这一期间所有经过的地方均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市丰台区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故本案应当由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