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803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193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200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
原告:**,男,2008年7月3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叶县。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负责人:王学彬。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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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