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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803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193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200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 原告:**,男,2008年7月3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叶县。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负责人:王学彬。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 2 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