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48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沧州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负责人:王学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