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02民初254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