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704号
原告: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嘉盛园小区****1A。
法定代表人:白明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梅,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金坤新城花苑小区2B2段**会所/div>
法定代表人:冉钰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1.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新疆亚威光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那 娜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蔡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