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地拉阿不力孜,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329号16号换热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0元(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1.25元,由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1.2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