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728号 申请人: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燕山街329号16号换热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上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0557.6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0557.6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