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民终3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室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329号16号换热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绿能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8元(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4.84元,由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44.84元由本院退还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