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501民初198号
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51930L,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329号16号换热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六团。住所地第五师八十六团光明路1号。
负责人:***,该团党建办主任。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六团医院。住所地第五师八十五团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六团、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六团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绿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