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民初3162号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林沐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章亚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旭峰,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