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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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85382R)。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林沐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章亚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11234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金谷中路(东)9号。




法定代表人:陈才芳。




申请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84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56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448元、鉴定费19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了10343元,实现债权1034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康润挤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83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