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4818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忠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