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5505号
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章亚蓉。
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傲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