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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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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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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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原告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