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6242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00230N。
负责人:吴高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8栋厂房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991008950。
负责人:穆童。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6069P。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
第三人: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83595467Q。
法定代表人:易金星。
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1344)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2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