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62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00230N。
负责人:吴高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8栋厂房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991008950。
负责人:穆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6069P。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易金星。
第三人:永州阿拉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2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20668990N。
法定代表人:刘晴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州市新华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州阿拉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624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绿洲东路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65×××48_1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晓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