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081号
原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057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佳泰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楼**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009970N。
法定代表人:曾耿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佳泰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百佳泰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价值19072519.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百佳泰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72519.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梁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