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戴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忠军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