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自来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9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自来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环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自来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2016)苏039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同意撤回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91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玉石
审判员*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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