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迪塑胶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沙新路**。
法定代表人:澎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住四川省***/div>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成都市华迪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货款46279.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受理费100元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0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川1421执27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ZF××××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自立案执行已逾三个月,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4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