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创新园1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京宁路。
法定代表人:田旺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