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创新园13号楼9层。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330026975L。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野县城关镇小阁口1号。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97694848332。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329财保13号民事裁定,已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20484241100021000153)一份的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河南沃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银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亚静